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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道至简

111012午评,时间之窗算错一天,四反预计开始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0-12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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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算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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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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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随意性了,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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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幸苦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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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老师太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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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学习  按二进制原理应在2369点左右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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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盘中基本没有什么低点,要买都是追进去的,我觉得这段时间版主对大盘看得还是很准的,关键是主力太狡猾了,经常反其道而行之,大家对版主不要那么刻薄,王子老师最近不也预测准确率也没那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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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关注,我是忙于解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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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又百股跌停,有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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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但愿反弹开始,先解套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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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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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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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许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人: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09-9-29  
  
    一、注册、审批优惠政策

1、注册资本可以分期注入,分批到位,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准登记,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

2、母公司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均可申报企业集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企业设立或变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联合审批办件函》发送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同意的审批意见,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4、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生产和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受投资额限制,企业可自行立项,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收购、兼并国有企业优惠政策

1、经资产评估后,对国有净资产大于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按净资产的25%给予折价优惠,对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可先付50%,剩余部分3年内付清(未付款额占用费,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付)。

2、经资产评估后,对资产与负债相当的国有企业,经主要债权人认可,收购、兼并方按零资产收购,并以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3、经资产评估后,对净资产为负值的或安置职工后资产为负值的企业,经主要债权人认可,收购、兼并方可实行承债式零资产收购;所欠缴的税款,符合减免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办理减免手续。

4、租赁除土地以外国有资产的,租赁费可在费用中列支,当承租者所付的租赁费等于租赁基年资产评估值时,产权可转为承租人所有。

三、技术等要素入股优惠政策

1、以技术、知识、管理等要素入股的,入股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20%。

2、经市及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并在市及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备案的高新技术成果,技术要素的入股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35%。也可由各投资方协商认定,不受比例限制,登记时可不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规费减免优惠,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免征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凡新开办的生产型企业,除国家、省规定不准减免的项目外,3年内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新增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县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

五、税收优惠政策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

2、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政策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外商在我市(属中西部地区)投资举办的国家鼓励类企业,在享受完“两免三减”和“先进技术企业延长减免”的减免税期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在本项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的70%以上的,可再按有关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5、再投资优惠政策:(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凡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度达到6000万美元或达到1500万美元且超过原注册资本50%的,其新增所得,由市国税局负责报省国税局批准,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6、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己拥有并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对自己拥有并使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债权、股权重置)业务,不予征收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相关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

7、行业性优惠政策:(1)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收待遇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2)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0年前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合资公司人员薪酬和培训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10、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初期发生亏损的,可按规定弥补亏损(逐年连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从有利润的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政策。

1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企业所得税部分的3%。

六、财政奖励政策

1、对当年缴纳地方税收的增幅达到同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幅度(奋斗目标)的纳税企业,按纳税额划分档次进行奖励。实行企业申报、财政审核、一年一奖的办法。其中:(1)缴纳地方税收1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5%奖励企业;缴纳地方税收501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10%奖励企业;缴纳地方税收1001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15%奖励企业;缴纳地方税收3001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20%奖励企业;缴纳地方税收5001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25%奖励企业。(2)对当年缴纳地方税收的增幅达不到同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幅度(奋斗目标),但是缴纳地方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且增长幅度在15%以上的纳税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15%奖励企业。(3)对新办工业企业,按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20%奖励企业。奖励资金30%用于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奖励。(4)对连续三年缴纳地方税收达到同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幅度(奋斗目标)的企业,按第三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超10%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5)纳税企业当年有拖欠税款或当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当年不享受财政奖励政策;符合奖励条件的纳税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含有清缴以前年度欠税的,在计算奖励时对清欠部分要予以剔除;对属于同一法人的多个纳税企业,在计算奖励时合并算帐。

2、对当年缴纳地方税金在2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比上年递增10%以上的企业,市委、市政府授予该企业法人代表“优秀企业家”称号,并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3、凡海关统计当年比上年出口有增长的企业,每增加一美元除国家、省奖励外,我市另奖息0.02元人民币。对于完成出口推进计划且出口增幅在30%以上及完成出口推进计划且出口绝对值比上年增加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除作为出口先进企业表彰外,另奖现金5000元人民币;出口绝对值增加500万美元以上的,另奖现金10000元人民币。市本级财政对市直纳税企业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利息给予70%的补贴,所需资金从外经贸委发展基金中解决。

4、对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高于市本级平均增长速度、上缴税金(地方分成部分)100万元以上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实际上缴税金(地方分成部分)入库金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引进社会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企业,用市政府企业发展资金采取借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5、凡入驻工业集聚区且被列入市工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的新建项目,其项目贷款可由受益地方财政贴息;对全部使用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除资本金外,其余投资可视为项目贷款,可由受益地方财政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500万元。

七、对引资者的奖励政策

1、对引进资金(不含政策性资金)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不高于同期银行利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奖励引荐单位或引荐人,奖金由受益地财政承担。

2、对于引进捐赠等无偿非政策性资金,且数额较大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奖。

3、对受益单位与资金引荐人之间有奖金支付约定的,从其约定。提取的奖金,允许受益单位在费用中列支。

八、土地优惠政策

1、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提供。土地使用费,凡国家有规定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

2、对一次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多的优惠。

3、对建设公益性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4、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原使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的,按企业改制优惠政策执行。

九、其他

国内500强企业,在以上优惠的基础上,就具体事宜,可以“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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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o⊙) 像高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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