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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0日,文峰股份(601010)发布公告称,公司、大股东文峰集团及徐某等14名自然人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的2015年12月20日,文峰股份就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被调查的原因是公司股东陆某涉嫌违规代持,公司没有及时进行披露。 经查明,文峰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4年12月文峰集团向陆某协议转让11000万股文峰股份,系陆某代文峰集团持有。中国证监会认为:2014年12月23日文峰股份发布的公告中未如实披露,陆某代文峰集团持有文峰股份110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4.88%的情况。2014年12月24日,陆某、文峰集团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文峰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文峰股份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均未如实披露该“代持股份”事项。中国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拟决定对公司、文峰集团及徐某等14名自然人行政处罚。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文峰股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0日之间买入文峰股份股票,并在2015年12月2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证券而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