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坡过坎 发表于 2015-4-24 10:01

教你一招:法律告诉你为啥三季人小黑龙等人的行为是侵权了!

本帖最后由 爬坡过坎 于 2015-4-24 10:30 编辑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可见,向别人送书属于上述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包括在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以内。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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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其次,从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看:
1、合理使用目的应当是非营利目的,但如果出于公益目的,也可带有一定营利性质。对于作品本身的性质,亦应当作必要的类别区分;
2、对于是否合理使用,为准确适用法律,应当分为对原作品使用的两种方式来判断相关因素,即作品摘用和作品复制来考察;
3、判断被控侵权作品对原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不利影响和实质性损害,可以从作品的声誉影响和市场经济损失来考察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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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综合以上两点,针对量学爱好者的情况,简述如下:

1、我是一个量学爱好者之类,把王子有版权的作品朗读出来,并传播,非营利目的,人家能不能问我要版权费?出版社能不能追究?

严格意义上讲,这种做法应首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非营利目的并不是直接的合理使用的充分条件,而是必要条件之一,所列12中合理使用情形,都是非营利性质。
不过,即使未征得作者同意,上述行为也不属于侵权行为,亚马逊网站曾有系统,具备文字转语音阅读功能,虽然一度惹争议,但由于其忠实原作品,在国际上,依然被接受。而作为量学爱好者的情况,不但是非盈利,更只是出于爱好、学习。不构成侵权,也无需支付版权费。

而出版社的权利可能是部分或全部著作权,但怎么也不会超越作者的权利,更不会超越著作权法的规定。因此,可无需过虑。

2、假如我未能联系作者,把王子已出版的书改编成教学的形式,并录音、录像,在量学爱好者中传播。会怎样?

针对这种情况,属于对原先作品的演绎,是以另一作品为基础创作的作品,但不是精确的逐字的复制。演绎作品若不主张著作权,而只是出于爱好,免费表演,则属于“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情形。

也不构成侵权。
综上,建议:
1、适当把握尺度,尽量保证不以营利为目的、坚持免费;
2、出于爱好、内部交流,而在爱好群体中使用、传播,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应保证这种性质的纯洁性;
3、若需进一步传播,应尽量征得作者的同意;
4、改编成录音、录音,制作电子书等,是对原作品的演绎,可与原著作权人商谈,征得同意、支付一定的报酬,而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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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针对三季人、小黑龙等人,这里且不论他们是否取得办培训班的资格(没有取得政府许可,也会被取缔,不管你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查相关规定)用直接或间接收费、或关联qq群来收费(自觉或不自觉的规避)行为,明摆着是侵权的,不仅著作人王子可以来追责,出版社也有权利来追责。
现在还有谁出来为他们辩解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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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慢,你说我侵权,我从此就不提王子的名字,不提量学的概念,我改头换脸一下,对外说自创的,自成体系。
呵呵,这侵权就侵大了。不懂的仔细看看法律条文。


谢谢,真理越辩越明,侵权无处遁形!
欢迎对号入座!






Scottrayn 发表于 2015-4-24 10:09

g1h0g8 发表于 2015-4-24 10:21

真理越辩越明

露躔 发表于 2015-4-24 10:38

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露躔 发表于 2015-4-24 10:49

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刘学量 发表于 2015-4-24 10:55

谢谢会员!

fcoqs 发表于 2015-4-26 18:18

感觉好复杂,不过我觉得那个《量波抓涨停》的吴振锋和搞那个一模一样的网站的,应该是百分之1000侵权了。

dorado 发表于 2015-4-26 19:14

谢谢分享,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竹笋园 发表于 2017-2-5 10:43


真理越辩越明

sirenyg 发表于 2020-3-9 16:28

感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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